避免双重税收协定,一般参考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该协定适用于哪部分人,另一方面是仅限于哪些税种。
1.适用于哪部分人?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通常仅限于缔约国一方的居民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所以不是人人都适用的。
居民是指所在国法律,基于居住期、居所、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等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在税收上视同法人的团体,而不问其国籍。
这一点若要判断纳税人应该归属于哪一方的顺序和原则,通常是以永久性住所所在国为准。
通常在税种方面都是仅限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一般不涉及以交易或财产等为征税对象的税种,而在概括规定按征税对象明确税种范围的同时,还具体列举适用于哪些现行的税种:
(3)明确适用于协定签订以后,增加或代替现行税种的税收。
一般认为地方所得税属于对所得的征税,应当列入协定的税种范围。
◆ 税收无差别待遇是否包括除了对所得征税以外的其他税种?
一般是作为一项特别规定,允许税收无差别待遇所适用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其他各种税收。
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一般依循两条基本原则:一是设有常设机构的才能征税;二是只能对归属常设机构的利润进行征税。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主要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工厂、车间、办事处以及开发自然资源的场所、建筑工地、安装工程等,还包括有权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以及全部或将近全部代表某一企业行事的佣金代理人等。
还有采取吸引力原则征税的,也就是企业总机构未经过常设机构所进行的营业活动。如果同常设机构经营的业务相同或属于同一种类,则对其所获利润视同常设机构的利润进行征税。
双方需要着重商定的是对劳务所得,在坚持来源地征税原则的前提下,能够允许哪些可以作例外处理。一般来说,受益人为其居民的国家进行征税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 短期(中国规定为90天)停留者从居住国的雇主取得的报酬所得。
◆ 缔约国一方的教学、研究人员到对方国家讲学,为期不超过两年或几年的报酬所得。
对留学生和实习人员等为学习和生活而取得的收入以及按政府间协定进行文化交流的演员所得、运动员所得等,所得来源地国一般不征税。
3、对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
主要是商谈采取限制税率,双方分享收入。在协定中,一般都明确可以由双方征税,但所得来源地国家有优先的征税权,并相应地确定限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
OECD范本提出,股息的税率不超过15%,母子公司的子公司(直接握股不少于25%)的股息税率不超过5%,利息的税率不超过10%。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专家认为,这个限制税率将使所得来源地国家的收入受到很大损失,而联合国范本则把税率问题留给双方谈判时解决。
对投资所得的征税直接涉及双边权益,往往成为谈判的核心。尽管发达国家宣称无意通过签订税收协定,把发展中国家的税收转移到发达国家,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最重要的是降低税率的措施,能够切实有效地起到鼓励投资、引进技术的作用,不致发生权益外溢,鼓励投资而减少的收入流入资本输出国的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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